A企业是一家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的外资企业,卡箍产品性能优异,在中国市场占较大份额,高额的市场占有和极少的竞争对手,让A企业的三名离职员工动起了“歪心思”。 2022年7月14日,太仓市公安局接到A企业报案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与A企业自主研发的汽车弹簧卡箍高度一致的产品,造成了巨额损失,而这些产品均来自于W公司。 经调查,陆某、于某、韩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逐渐浮出水面。 陆某、于某、韩...
宁波市模具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智行律师团队林飞君律师阅读提示01现行《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利属于该单位。从老东家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员工在新东家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原东家还是新东家?本文通过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一则案例,对此进行分析。裁判要旨02员工在劳动关系终...
提 示 一全方位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建议您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实证调研,避免对现有技术或设计重复研发,进而规避研发价值不高、投入使用风险较大、开发资源浪费等。建议您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针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采取与其价值相符的合理保密措施。 提 示 二研发“过程资料”同样需要保护。 当企业有自主研发成果后,不仅要针对研发成果进行保护,而且要对研发过程中产生的...
宁波鄞州:办理一起窃取公司经营信息牟利的侵犯商业秘密案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通过数字赋能冲破重重数据迷雾,发现了隐藏在异常数据背后的涉案人员交易明细,依法追加起诉犯罪金额490万元,将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致权利人的损失从原先的80余万元增加到570余万元。经鄞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关某提出上诉...
关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一)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定义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下称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