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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财政贴息实施方案(试行)

发表时间:2024-07-29 09:56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制造业支持力度,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相关要求,发挥财政资金政策导向作用,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的支持力度,推动全市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贴息方案


本方案主要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及相关配套企业设备购置更新给予银行贷款贴息和融资租赁直租贴租(以下统称贴息)。

(一)贴息范围

企业开展设备更新,相关设备需符合市经信局发布更新的重点领域目录清单。目录清单聚焦先进设备更新、数字化转型、绿色装备推广、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等领域,包括制造业企业及相关检验检测企业购置的生产、节能、安全、环保、检测设备。企业厂房等土建、装修和铺底流动资金等不得纳入贴息范围。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以及贴息对象、范围、贷款用途等与规定不符的不纳入贴息范围。

(二)金融机构范围

在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系统银行机构等;在甬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下同)法人机构。

(三)贴息对象

享受贴息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制造业企业及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企业,企业为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应诚信守法,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企业实施的项目和购置的设备需在宁波市域范围内。

3.企业单笔贷款合同中实际用于设备投资(含配套软件,下同)不少于200万元,单个融资租赁合同中实际用于设备投资不少于50万元。

(四)贴息方式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采取“免企申报、直达企业”的方式,即借款企业应按规定先支付融资利息、租金,由金融机构上报贴息金额,经审核后,将贴息资金下达给企业。

(五)贴息期限

对在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签订融资合同并放款,在此期间发生且支付的利息、租金给予贴息。每年按季度进行补贴。

(六)贴息标准

1.利率控制。鼓励金融机构对制造业企业适度让利,实现共赢。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LPR+30BP,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的综合融资租息率不超过8%,在此范围内的融资可享受本次贴息补助。

2.比例控制。符合条件的设备融资可享受市级财政1个百分点的融资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对国家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等重点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3.贴息金额。

银行贷款贴息金额计算方式为:贴息金额=单笔放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贴息比例×(贴息时间段的实际付息天数/365);其中,本金金额按融资的实际放款金额与企业融资用途中用于设备投资支出孰低原则取值。

融资租赁贴息金额计算方式为:贴息金额=单笔融资本金金额×贴息比例×(贴息时间段的实际付息期数/总期数)。

4.政策导向。强化数字化、绿色化、研发投入导向,对亩均评价B类以上,且认定为数字化二级(含)以上及绿色工厂三星级(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享受全额财政贴息;对亩均C类,未达到数字化二级或绿色工厂三星级的制造业企业,减半享受财政贴息;对亩均评价D类,年度无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的制造业企业,不予享受财政贴息。

(七)贴息总额控制

2024年-2027年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财政资金用于贴息。已经获得市级其他领域融资贴息的投资,不再重复贴息,如后期发现重复贴息,企业应退回本领域贴息。

鼓励各地统筹推进辖区内制造业项目融资贴息工作,对享受上级贷款贴息的项目,可再给予贴息支持。


三、实施流程


(一)确定合作金融机构

参与市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工作的市级银行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分别向宁波金融监管局和市委金融办提交《宁波市制造业设备购置更新融资贴息合作承诺书》(附件1),宁波金融监管局和市委金融办汇总后将合作金融机构名单反馈市经信局。合作金融机构需明确具体经办机构与企业的工作对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二)签订融资合同

合作金融机构应主动与企业对接,对于符合贴息政策规定及授信审批要求的企业融资申请,及时签订项目贷款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并明确采购设备清单。合同签订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将项目标注为“设备更新贷”或“设备更新融资”。所有项目原则上以受托支付方式进行,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企业提供的设备购置合同,将放款资金支付给供应商;对在放款前企业已发生的属于融资用途的设备预付款,须对企业提交的设备购置合同、有效票据审核后办理提款手续。

(三)申请融资贴息

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融资合同及实际放款情况,按照贴息申报要求对每笔融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当期贴息金额,分别于当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将申请贴息资金清单(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平台报送至市经信局。

(四)下达贴息资金

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贴息清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市经信局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公示,于当年5月底、8月底、11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将贴息资金下达给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金融、经信、财政等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与相关金融机构紧密合作,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将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加强指导服务

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公开贴息领域、对象、方式和标准等,引导企业根据自身需求积极用好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政策。强化对企服务,做到政策直达、服务上门,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获得感。

(三)强化责任落实

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宁波金融监管局和市委金融办等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政策指导和资质把关,督促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要求落实贴息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更新改造贷款,通过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贷款等央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给予配套支持。经信部门要主动梳理有贷款需求、符合条件的企业,指导企业做好与金融机构沟通对接,加强对企业贴息资格的审核。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合作金融机构要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发放贷款,压实审贷责任,强化贷后管理,严格执行贷款利率、银团贷款等行业自律机制,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跟踪监督贷款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避免过度低价恶性竞争。企业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和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如贴息期间企业出现贷款逾期,则不再享受后续贴息资金。

(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贷款资金发放情况跟踪。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宁波金融监管局和市委金融办督促合作金融机构审核贷款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适时对合作金融机构贴息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要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发现贴息资金存在不符合政策规定以及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不规范情况的,主管部门要及时追回财政贴息,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和经办银行进行处罚。相关企业、经办银行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附则


1.本方案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2.本方案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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