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评价。满足申请条件且自愿申报的园区、工厂,对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评价。
(二)第三方评价。通过自评价认为基本具备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申报条件的园区、工厂,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第三方机构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中的基本条件,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评价项目总计不得超过10项(含)。
(三)组织申报。第三方评价合格的园区、工厂,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交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所在设区市经信局审核汇总后报省经信厅。
(四)省级评估确认。省经信厅组织对各市经信局上报的园区、工厂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园区、工厂,在省经信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园区、工厂,列入浙江省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名单。